淮北友好妇产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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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更新时间:2020-01-1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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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8淮北友好妇产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淮北友好妇产医院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北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淮北市卫健委。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在地是: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53号
邮政编码:235000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医院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第八条医院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
第九条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党建
第十二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单位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中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七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民办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医院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十八条医院的注册资金为:叁仟万元。
第十九条医院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门诊)外科(门诊)、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门诊)。
第四章股东组成:
第二十条本医院由以下股东组成:杨国荣、柯向阳、陈忠阳、柯建清、林少华、潘仁龙、林国祥、彭海峰、周家明。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医院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对医院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医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医院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医院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医院承担责任。
(三)医院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医院章程,保守医院秘密。
(五)支持医院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院业务发展。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及出资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各股东应当于医院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医院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生医院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制定和修改医院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12月召开。医院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可有效。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9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三十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医院法定代表人由潘仁龙担任。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做出决议,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表决程序为: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医院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院长一人,经营部主任一人,并根据医院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医院经营管理机构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十条董事、院长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院长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一条董事、院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医院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时,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
董事、院长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董事和院长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院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章监事
第四十三条医院设二名监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医院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医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八条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医院的合并和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医院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医院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医院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清算后医院财产能够清偿医院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而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医院应依法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医院股东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于医院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淮北友好妇产医院
2019.12.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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